|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泌民特字第7号 |
申请人杨峻峰,男,2007年8月20日出生。 监护人杨保成,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 申请人杨峻峰要求宣告陈桂玲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峻峰诉称,申请人的父亲杨勇志于2008年12月病故后,申请人的母亲陈桂玲因精神受到刺激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为此申请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陈桂玲失踪。 经查,陈桂玲,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盘古乡杨院村委杨院,系申请人杨峻峰的母亲。申请人杨峻峰的父亲杨勇志于2008年12月因病死亡,其母亲陈桂玲于2009年3月离开其居住地,至今下落不明。杨峻峰现跟其随祖父杨保成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6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桂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桂玲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峻峰关于宣告陈桂玲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陈桂玲为失踪人。 二、指定杨保成为失踪人陈桂玲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 新 科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丽 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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