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泌民特字第6号 |
申请人王俊杰,男,2009年9月9日出生。 监护人王茂义,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 申请人王俊杰要求宣告刘玲玲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俊杰诉称,申请人的父亲长期有病,申请人的母亲刘玲玲因此精神压力过大导致失常,于2010年10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刘玲玲失踪。 经查,刘玲玲,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泰山庙乡大寨村委余庄,系申请人王俊杰的母亲。申请人的母亲刘玲玲于2010年10月26日离开其居住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6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刘玲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玲玲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俊杰关于宣告刘玲玲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刘玲玲为失踪人。 二、指定王茂义为失踪人刘玲玲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 新 科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丽 君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