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立二民终字第12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8楼。 负责人高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小伟,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田小伟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3)鄢民二初字第1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本案不存在保险标的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依据保险标的物来确定管辖的情形,故本案不应由鄢陵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3)鄢民二初字第151-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田小伟的一审诉求是针对自己的车辆损失,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依据保险标的物来确定管辖的情形,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学海 审 判 员 蔡文慧 助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明明(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