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驻民一初字第4号 |
原告中原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人代表人马永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杨亚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渑池天瑞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 法定代表人柴政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铭豪,该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中原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物流公司)与被告渑池天瑞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渑池铝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亚明,被告渑池铝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铭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原物流公司诉称,被告渑池铝业公司因资金紧张,多次向其借款。2013年9月20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渑池铝业公司于2013年10月底之前归还1000万元;2013年12月15日之前归还2000万元。其经多次催要,渑池铝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为此,请求判令渑池铝业公司偿还其借款30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渑池铝业公司答辩称,欠款数额属实,因其没有流动资金,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渑池铝业公司因资金困难,曾多次向中原物流公司借款。2013年9月20日,经算账,双方当事人在驻马店天龙大酒店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一、双方确认,截止2013年8月底,渑池铝业公司共欠中原物流公司19830万元。二、渑池铝业公司于2013年10月底之前归还1000万元,2013年12月15日之前归还2000万元。逾期不归还,中原物流公司将采取诉讼措施,实现债权。若渑池铝业公司按期偿还上述款项,中原物流公司放弃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三、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可友好协商,也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欠款到期后,经中原物流公司多次催要,渑池铝业公司拒不还款,形成诉讼。为此,中原物流公司请求渑池铝业公司偿还借款30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对账单,还款协议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渑池铝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渑池铝业公司分别应在2013年10月底和2013年12月15日前归还中原物流公司1000万元、2000万元,共计3000万元欠款。因渑池铝业公司未按约定归还欠款,现中原物流公司请求渑池铝业公司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渑池天瑞铝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原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欠款30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渑池天瑞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胜 利 审 判 员 刘 东 审 判 员 丁 贺 堂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文 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