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133号 |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呈锋,男,汉族,1975年1月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程利,女,汉族,1970年11月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万国,男,汉族,1976年4月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夏合琴,女,汉族,1968年6月生。 上诉人周呈锋、周程利与被上诉人李万国、夏合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3)潢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7日提起上诉,2014年7月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3)潢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3100元,退还上诉人周呈锋。
审 判 长 郑鹏飞 审 判 员 崔仁海 审 判 员 左立新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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