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牟民初字第638号 |
原告孔海彦,男,生于1972年2月2日,汉族。 被告马根选,男,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孔海彦与被告马根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海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马根选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情况不明确,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孔海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卫中 人民陪审员 张根宪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 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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