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西少刑初字第49号 |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梦军,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梦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1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梦军无证驾驶铲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102线西华县南三环孟庄村路段时撞住在公路南侧由西向东步行的张XX,造成张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梦军没有停车,离开事故现场。李梦军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梦军一方与被害人家属积极协商,一次性补偿给被害人家属(父亲张XX、母亲何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及一切费用共计295000元人民币,已支付,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梦军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李梦军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梦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梦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XX、理XX、杜XX、张XX、杜XX、谢XX、胡XX、李XX的证言,被告人李梦军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放车凭证,提取笔录,被害人张XX尸体检验意见书,周口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公示笔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梦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梦军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梦军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95000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供的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梦军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因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梦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王鹏志 审 判 员:董海军 代理审判员:李灵芝 二0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张昕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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