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西少刑初字第71号 |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向阳,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向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王思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2月24日16时,被告人田向阳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西华县址坊镇至西华县奉母镇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华县址坊镇叶桥村路段时,与郭XX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告人田向阳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田向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 被告人田向阳供述和辩解称,2013年12月24日下午4点多钟,我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对面过来一辆三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西侧有一辆车)三轮摩托车躲让公路西侧的车哩,跑到公路东侧与我的车相撞了。我喝了有二两白酒。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16时,被告人田向阳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西华县址坊镇至西华县奉母镇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华县址坊镇叶桥村路段时,与郭XX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告人田向阳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田向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向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XX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报告,西华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田向阳的户口信息及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向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醉酒驾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向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向阳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向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7月9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沐 华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灵 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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