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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汝刑初字第3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汝刑初字第3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9日1时许,被告人陈X酒后驾驶一辆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车牌号为豫QP5277,从汝南县城百货大楼,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南县中医院东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2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任某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鉴定报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郭 伟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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