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孟刑初字第00098号 |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跃峰,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跃峰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谦、王雪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跃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跃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跃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马跃峰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跃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马跃峰翻墙进入孟州市南庄镇驸马庄村3组杜某某家中,将杜某某放在床头柜里的26000元现金盗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马跃峰供述:2014年4月22日夜里11点左右,我翻墙进入孟州市南庄镇桑坡村村北边的村里的一个住家户里,在一楼客厅南边的卧室的床头柜里偷了26000元。这钱我除在家里放10000元外,去北何庄一家住户里玩老虎机赌博输了13000元,吃喝花了3000元。 2、被害人杜某某陈述:发现放在自己卧室床头柜里的26000元现金被盗,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3、证人花某某证明:我在李某某游戏厅干服务生。公安干警让我辨认的照片中的10号男子,叫“小马”,经常去李某某的游戏厅玩。24号他也来过,但我不知道他玩多长时间,是赢还是输我不知道。 4、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 8、视听资料: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跃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跃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马跃峰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跃峰辩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过高的辩护观点,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跃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杜彦萍 代审判员 刘方方 二O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贾晓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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