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安刑初字第257号 |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新来,男,1954年2月2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来犯诈骗罪一案,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新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张新来以到河北武安、唐山做拆除旧铁炉生意为名,先后三次骗取宋某某55万元。宋某某向被告人张新来催要欠款时,张新来编造各种理由推脱,后失去联系。张新来实际并没有用于做生意,而是将55万用于偿还债务和购买“时时彩”彩票,现无偿还能力。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银行汇款凭证、借款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新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新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与宋某某系同学关系,其两次借宋某某50万元,并给宋某某出具了借据,其与宋某某是借款关系。另外其向宋某某出具的5万元借据系其应支付宋某某的借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新来与被害人宋某某系同村。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新来以到河北省武安市午汲镇下白石村附近的铁厂做拆除旧铁炉生意为名,向宋某某借款20万元,并给宋某某出具了借据,约定2013年5月10日还款。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新来以到河北唐山铁厂做拆除旧铁炉生意为名,向宋某某借款35万元,并给宋某某出具了两份借据,约定2013年5月10日还款。被告人张新来实际并未做拆除旧铁炉生意,而是将55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购买“时时彩”彩票。借款到期后,宋某某向被告人张新来催要借款时,被告人张新来编造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张新来供述,2013年4月初,其听其姐夫崔某某说河北武安下白石有个铁厂要拆旧铁炉,其就和那个老板谈了谈,准备做这个生意。后其找到宋某某,说明其要做拆旧铁炉生意,向其借了20万元。停了十几天,河北让其去抬标,其知道20万元根本不够,就向宋某某编了瞎话,说其在河北唐山接了一个大活儿,又向他借了35万元。其到河北武安后未中标。回来后,其把30万用于偿还个人借款,下余的钱购买“时时彩”彩票,现无偿还能力。 (二)被害人宋某某陈述,其与被告人张新来系同村。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新来以到河北武安的一个铁厂做拆除旧铁炉生意为名,借其现金20万元,约定2013年5月10日还款,并给其出具了借据。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新来又以到河北唐山铁厂做拆除旧铁炉生意为名,借其现金35万元,约定2013年5月10日还款,并给其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其向被告人张新来催要借款时,被告人张新来编造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后来其找到被告人张新来,让他把骗其钱的事实写了下来。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0月19日11时,其在王某某家看见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问张新来借条是否真实,张新来说是真的。问张新来借的钱干啥用了,张新来说其并没有做生意,借的钱一部分用于还债,一部分用于赌博输了。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内容与刘某某的证言内容相吻合。 3、证人崔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上半年,其没有向被告人张新来说过河北省武安市下白石有旧铁炉要拆的信息,也没有与被告人张新来一起去过那个铁厂。 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其公司2013年没有拆除过旧炼铁炉,2014年年初,其公司向应国家政策,拆除了一部分落后设备,也是其公司自己拆的,没有对外招标。 (三)相关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新来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借款借据证实,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新来给宋某某出具借款20万元的借据,约定2013年5月10日还款。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新来给宋某某出具借款30万元借据和5万元的借据,约定2013年5月10日还款。 3、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新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区分局抓获,2014年1月1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到河北做拆旧铁炉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宋某某现金55万元,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新来认为其借宋某某款是用于河北武安做拆旧铁炉生意的辩解。经查,在被告人张新来借宋某某款期间,其所称铁厂并未对外招标拆除旧铁炉;被告人曾供述承认其虚构到河北唐山做拆旧铁炉的事实向宋某某借款,且事后被告人将该款偿还个人借款和赌博挥霍。综合上述情况,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新来以到河北做拆旧铁炉生意为名,骗取被害人宋某某借款。故对被告人张新来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张新来称借款中的5万系借款利息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张新来向宋某某出具的是借款借据,且宋某某称该借款为现金,根据书证效力优于言辞证据的原则,以及被告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系支付利息款的证据。故对被告人张新来的该项辩解,本院亦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和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新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新来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贺锋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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