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安刑初字第252号 |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文平,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文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索某某及被告人温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文平与妻子索某某因家庭事务发生吵架,后索某某回娘家居住。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温文平到其岳父索某甲家叫其妻子索某某回家,因索某某不回家,2014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温文平酒后又到其岳父索某甲家叫其妻子回家。被告人温文平进入北屋找到索某某,先用手掐住索某某的脖子,并随手拿起菜刀砍伤索某某的脖子、右手,同时扬言要砍死索某某。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索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索某某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撤诉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温文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温文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其没有故意杀人目的,其是想吓唬妻子让妻子回家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文平与妻子索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后索某某回娘家安阳县伦掌镇东柏涧村居住。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温文平到其岳父索某甲家叫其妻子索某某回家未果。2014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温文平酒后又到其岳父索某甲家叫其妻子索某某回家,被告人温文平进入北屋找到正在做饭妻子索某某,索某某仍拒不回家,被告人温文平就用手掐住索某某的脖子,后被告人温文平就去南墙边拿菜刀,扬言要砍死妻子索某某。索某某就赶紧起来往门外跑,在北屋门口被温文平拽住,索某某给被告人温文平夺刀时,被温文平砍伤右手。索某某继续逃到院子里时,被温文平拽住头发脸朝上按倒在西边的缸上,被告人温文平用菜刀砍在索某某的脖子上。索某某受伤流血后,被告人拽住索某某往外走时,被邻居拦开。2014年3月3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索某某颈部创口、颈部划伤、颈部皮下出血、右手创口的损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2014年4月20日,经安阳县公安局伦掌派出所主持,被害人索某某与被告人温文平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温文平向被害人索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索某某要求对被告人温文平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温文平供述,2014年春节期间,其和妻子闹矛盾了,其妻子一直在娘家居住。2014年2月27日中午,其酒后到安阳县伦掌镇东柏涧村其岳父家,叫其妻子索某某回家。其记得其在院子里一只手把妻子索某某按倒在西边的水池旁,另一只手拿着菜刀往索某某的脖子上划,索某某用手一挡就划在了她的右手上,手上当时就流血了,其就又去她的脖子上划,把索某某的脖子划了一个口子。之后在大门口被人拦开了,当时有人还踢其拽其。随后派出所民警过来就把其带走了。 (二)被害人索某某(被告人温文平妻子)陈述,2014春节期间,其与丈夫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其回娘家居住。2014年2月27日中午,其正在娘家北屋做饭,其丈夫温文平来到北屋,上去就双手掐住其的脖子,并把其按倒在地上,还说今天就是要其的命的。后温文平去南墙边拿菜刀时,其就赶紧起来往门外跑,在门口被温文平拽住。其给他夺刀时被他就用刀砍伤了右手拇指。其还往外跑被温文平拽住头发,把其脸朝上按倒在西边的缸上,另一只手用菜刀往其的脖子处划,但没划伤。他就说:“一刀的砍不死你,两刀的砍死你,就不信砍不死你”。这时他就举起菜刀,朝其的脖子上砍下来,当时其的脖子就流血了。温文平就拽着其左胳膊往大门外走,边走边说:“到外面我看看能砍死你不能。”到大门口,其就拽住门不走。这时就被其父亲叫来的邻居拦开了。随后就报警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索某甲(被害人索某某父亲)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27日中午,其女婿温文平就到其家北屋找其女儿。其在院子里就听见女儿喊叫,其在北屋看见温文平掐住索某某的脖子,紧接着温文平就去拿菜刀,其就出去赶紧叫邻居过来。其和邻居索某乙、索某丙就过来后看见温文平拽着其女儿走到了大门口,他一手拿的菜刀,一手拽着其的女儿。温文平就说:“你们谁拦就砍谁。”索某丙看有机会,上去就拽住了温文平拿刀的那只手,给他把刀夺了下来。随后其就报警了。 2、证人索某丙(被害人索某某邻居)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27日中午,其正在家里吃饭,邻居索某甲让其赶紧过去,其和索某乙就赶紧出去到索某甲家门口。当时看见索某甲女婿一手拽的索某某,一手拿的菜刀,并喊着说:“谁拦我就砍了谁。”其到他跟前,给他夺开了菜刀,之后索某甲就报警了。 3、证人温某某(被害人索某某奶奶)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27日中午,其在院子里坐着,其看见孙女婿把其孙女索某某拽出了北屋门,温文平拽着索某某的头发把她按到西边的水泥缸上,他一只手拿的菜刀,并在喊着:“一刀不行,就两刀。”其看见这情况就喊:“救命啊,救命啊。”温文平就对其说:“你再喊连你也砍。”之后就拽着索某某往大门外走,随后就有人拦开了温文平。 (四)鉴定结论证明, 2014年3月3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索某某颈部创口、颈部划伤、颈部皮下出血、右手创口的损伤属轻微伤。 (五)现场照片证明,现场照片内容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的内容相吻合,证实案发地点在被害人娘家和被告人使用的凶器菜刀形状。 (六)相关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温文平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2月27日,安阳县公安局伦掌派出所扣押被告人使用的凶器菜刀一把。 3、刑事和解协议书证明,2014年4月20日,经安阳县公安局伦掌派出所主持,被告人温文平与被害人索某某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温文平向被害人索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被害人索某某撤诉书证明,2014年4月1日,被害人索某某对被告人温文平因生活琐事砍伤其的脖子和右手,现念多年的夫妻感情,且家中还有两个年幼的子女的情况,自愿申请撤诉,不再追究被告人温文平任何责任。 5、被害人索某某谅解书证明,2014年7月1日,被害人索某某向被告人温文平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温文平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给被告人温文平一个改过的机会,对被告人温文平从轻处理。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文平因家庭琐事,酒后扬言要杀害其妻子索某某,并实施持菜刀砍伤被害人索某某颈部的行为,后经邻居拦开,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温文平辩称其酒后没有杀害其妻子索某某的故意辩解,经查,被告人温文平酒后持菜刀扬言要杀害索某某,客观上实施了持菜刀朝被害人索某某要害部位颈部砍的行为,综合被告人温文平的主观故意和伤害部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温文平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温文平因家庭生活琐事,故意杀害其妻子,后被邻居阻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文平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温文平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和犯罪后的表现,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为夫妻关系,案件系家庭矛盾引发等具体情况。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文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贺锋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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