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汝刑初字第33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X,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XX自2014年4开始,在汝南县板店乡板店街中段十字路口北生产、销售包子,2014年7月4日9时许,汝南县公安局板店派出所民警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对田XX生产销售的包子进行抽样检查,经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田XX生产销售的包子铝的残留量为510mg/Kg。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程某某证言,户籍证明,检验报告,鉴定委托书,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生产、销售的包子中重金属铝含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郭 伟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