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商刑初字第1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亚,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宁陵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兴臣,河南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及其辩护人冯兴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刘亚在其家中因生活琐事与妻子高某某发生矛盾引起争吵,刘亚因不满妻子的唠叨,愤怒之下将抱在自己怀中六个月大的女儿刘某某摔掷在地,致刘某某严重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刘亚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刘亚能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亚与高某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平时两人感情尚可。2014年2月17日12时许,高某某与刘亚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刘亚因不满高某某的唠叨,一怒之下,将抱在怀中的女儿刘某某(殁年六个月)摔在地上,致刘某某头部着地,当场昏迷,在被刘亚等人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刘亚家门楼南墙120厘米的水泥地面与砖铺地面交界处附近。 2.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刘某某颅骨多发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外溢,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脑干挫伤,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3. 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7日12时许,高某某与刘亚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刘亚将抱在怀中的女儿刘某某摔在地上,刘某某头部着地,当场昏迷,在被刘亚等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又证实,其与刘亚夫妻感情尚可。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7日中午,刘某甲听到邻居刘亚家有吵架的声音,来到刘亚家看到刘亚和其妻高某某正在吵架,刘亚将抱在怀中的女儿刘某某摔在地上。后刘亚等人将刘某某送医院抢救。并证实,高某某与刘亚夫妻感情尚可。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7日,张某某随120救护车出诊,接到刘某某后,发现刘已死亡。 6.被告人刘亚归案后及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被告人刘亚的户籍证明及被害人刘某某的出生证明证实了其身份。 以上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刘亚归案后能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赵修强 审 判 员 袁亚光 审 判 员 贾运法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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