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三终字第75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宝林,男,1950年2月8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党艳峰,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霞,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小生、王建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馥毓,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崔小生、王建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宝林因与被上诉人王海霞、杨馥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宝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党艳峰,被上诉人王海霞、杨馥毓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小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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