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济民一初字第1588号 |
原告尹昭萍,又名尹天福,男, 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荣芳,系原告妻子。 被告济源市虎岭集聚区西马蓬河西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系居委会主任。 被告济源市虎岭集聚区小韩村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卫起文,系居委会主任。 原告尹昭萍诉被告济源市虎岭集聚区西马蓬河西居民委员会、济源市虎岭集聚区小韩村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昭萍诉称:2002年8月被告与其签订了玫瑰种植、销售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明确写出被告方为其提供苗木、技术指导和玫瑰花蕾销售,若市场价格下跌时,被告方保证按保护价为其销售玫瑰花蕾,同时写入若玫瑰栽种第三年后,亩均纯收入不如种植粮食纯收入时,被告方按种植粮食的价格计算给其补齐差额。几年来,其按被告方通知把自己种植的玫瑰花蕾送往济源市冠佳农苑有限公司,价值44117.60元。2005年两居委会分设出来后,相互推诿,销售的花款无人问津,致使玫瑰花种植户连连上访。后被告小韩村居委会口头承诺按当时西马蓬河西居委会的办法兑现给各农户玫瑰花蕾款。直至小韩村居委会在占用玫瑰花土地时才被迫形成书面意见,即关于玫瑰花蕾款兑现的意见,但始终未能落实。其种植十亩玫瑰耗资无数,可至今未得到一分钱,现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其玫瑰花蕾款44117.6元。 本院认为,原告尹昭萍起诉被告济源市虎岭集聚区西马蓬河西居民委员会、济源市虎岭集聚区小韩村居民委员会,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尹昭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元,依法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鲍 东 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钱 芳 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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