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一终字第23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保民,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房管局住宅开发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左小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保民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房管局住宅开发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丁保民于2013年8月2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焦作市房管局住宅开发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原状;2.本案一切费用由焦作市房管局住宅开发公司承担。在原审庭审中,丁保民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焦作市房管局住宅开发公司拆除加盖的电梯间。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3)解民二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丁保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丁保民、焦作市房管局住宅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延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民二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董翠果 代审判员 田 亮 二0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员 赵文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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