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一终字第18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施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付新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占全,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技中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勇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贵,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施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技中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河南施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6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5754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10月起至还款止,每月9345元)。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2)武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施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施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占全、被上诉人河南中技中南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勇春和委托代理人陈永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2)武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
上一篇:朱广波等诉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