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一终字第23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利军,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吴卫红、康亚伟,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征云,又名王细妹,男,193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刘士学,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郭利军与被上诉人王征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征云于2013年8月7日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郭利军给付王征云欠款31700元及利息7128元;2、本案诉讼费由郭利军承担。此后,郭利军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本案双方签订的武陟县龙源别墅小区预定房协议书,同时王征云支付郭利军购房款72000元,赔偿金72000元,各种损失150000元,共计294000元;2、本案的反诉费用由王征云承担。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3)武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郭利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郭利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康亚伟、王征云的委托代理人刘士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董翠果 代审判员 田 亮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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