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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波等诉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鲁民劳初字第10号 原告朱广波等22位村民(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刘新国,男,1954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许育
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鲁民劳初字第10号

原告朱广波等22位村民(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刘新国,男,1954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许育太,董事长。

被告鲁山县九龙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革彬,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陈彦,男,1962年3月3日生,住鲁山县,系公司职工。

被告张华周,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郑市。

原告朱广波等人诉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山公司)、被告鲁山县九龙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公司)、被告张华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刘新国及原告朱广波、被告九龙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革彬、陈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夷山公司和被告张华周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广波等人诉称,2012年2月份,被告张华周以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名义,承包鲁山县九龙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养鸡场,被告张华周叫刘新国、朱广波找二十多位工人给他干活,给被告张华周干活80多天,被告张华周只支付了部分生活费,工资一直没有支付,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张华周才与原告进行了核算。经过核算,被告张华周共欠我们工资146000元,核算后,被告张华周向我们出具了工资表,但以公司没有给他钱为由,拒不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146000元。

被告九龙山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我公司同武夷山公司签订的有施工合同,后来武夷山公司委托张华周进行管理,在工程施工期间,我方将四、五十万的工程款已经付给了张华周,但是我方的工程现在还是半拉子工程,工程的总造价才七十多万,已经给了五十多万,但是工程没有建好,还是豆腐渣工程,要求施工方承担工程质量问题。对于原告请求的工资款,应有武夷山公司支付,现在我公司的钱没有到位,等我的钱到位后再说。

被告武夷山公司和被告张华周均未作答辩。

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12年1月3日,被告九龙山公司与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被告九龙山公司将位于鲁山县背孜乡背孜村新建养鸡场项目发包给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建,而被告张华周受该公司的委托对该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负责项目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因原告方的工资一直未予支付,经原告讨要,2012年6月27日,被告张华周向原告方出具两份工人工资欠条,其中一份欠条载明:“鲁山老朱工人总工资表,……总计113255元整(壹拾壹万叁仟贰佰伍拾伍元整)(伙食费、借资含内);西平老朱工人工资表,……计53235元。合计:113255+53235=166490-46320(借资)=120170元,大写:实欠工资:壹拾贰万零壹佰柒拾元整。经办人:张华周(签名)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九龙山项目部(盖章),2012.6.27号”。其中在46320元借资中有从九龙山工地借资34320元。另一欠条载明:“今欠到:戚平分、尚建录、刘宗江在九龙山工场看场费11340元+300元生活费,实欠工资11640元整(壹万壹仟陆佰肆拾元整)。经办人张华周(签名),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九龙山项目部(盖章),2012.6.27号。”从以上两张欠条可知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九龙山工地实际拖欠原告方工资共计90575元。

另查明,1、被告张华周与原告等人在西平工地(位于西平县)另有劳务纠纷,但与九龙山公司无关联。2、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从事隶属公司即武夷山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3、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建九龙山公司养鸡场项目,九龙山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85400元。但尚未进行最后清算。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包被告九龙山公司养鸡场基建项目并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只是武夷山公司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武夷山公司承担。即被告武夷山公司应承担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给原告方出具的欠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被告张华周受该公司的委托对该项目进行管理和施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应由被告武夷山公司承担,即对拖欠原告方工资,理应及时清偿。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九龙山公司应在实际欠付被告武夷山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辩称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可以另行诉讼解决,本案不予处理。对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清偿在西平工地拖欠的工资,因其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可另行诉讼解决。对原告方的其它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证据提供,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华周和被告武夷山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到期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方工资90575元。

二、被告鲁山县九龙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实际欠付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内对原告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原告负担1160元,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贡恩法

                                             人民陪审员    乔  年

                                             人民陪审员    陈  安

                                             

                                             二О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少波

(附原告名单)

朱广波,男,1960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

刘新国,男,1954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

刘宗江,男,1949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李秀国,男,1953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张广恩,男,1949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尚建录,男,1945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刘宗泽,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尚秀莲,女,1955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强清学,男,1953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强广立,男,1954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尚建新,男,1963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戚平分,男,195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田庆昆,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张经理,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张倒包,又名张学亮,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朱新房,又名朱广河,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朱宝龙,男,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朱新群,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马培学,男,1956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李洪喜,男,1948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王斗,男,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吴国平,男,1957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封县。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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