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72号 |
抗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 辩护人王文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犯虚假出资罪、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文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某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被告人魏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追究被告人魏某某犯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歆梅 审 判 员 高 源 代理审判员 申江波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汤苗苗
安法网115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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