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4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买桂忠,男,1968年10月27日生,回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上诉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桂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合同约定管辖不明确,应属无效约定,故请求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裁定,由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在《产品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自可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属有效。被上诉人买桂忠选择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故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高红梅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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