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决定书 |
| (2014)安中刑执字第550号 |
罪犯高方红,男,1968年 6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 3月5日作出(2012)濮刑初字第0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方红犯拐卖人口强奸妇女,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3月30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方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高方红的假释建议。 本院认为:河南省内黄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高方红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高方红的假释建议退回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景峰 审 判 员 高秀清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安法网127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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