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安刑初字第0337号 |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索庆斌,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 被告人牛文书,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人田新文,又名谢新文,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人郑保全,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 辩护人牛文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艳中,男,1971年4月2日出生。 被告人谢喜明,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 辩护人常晓燕,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卫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保全、田新文、索庆斌、牛文书犯盗窃、抢劫罪;指控被告人谢喜明、焦艳中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保全及其辩护人牛文涛、被告人田新文、索庆斌、牛文书、被告人谢喜明及其辩护人常晓燕、张卫明、被告人焦艳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郑保全、田新文、谢喜明、焦艳中、索庆斌和牛文书等人在安阳县曲沟镇安林公路沿线和原流寺收费站等地,共同或交叉作案,盗窃临时停放或过往的货车上的硅铁和硅锰铁等物,作案多起,具体分述如下: (一)2009年12月22日5时许,被告人郑保全、田新文、索庆斌、牛文书在曲沟镇北曲沟村焦某某的货场大门口西侧空地,发现赵某某停在该处的货车,田新文扒上货车去偷铁,其他三人在下面接,共偷得硅锰铁630公斤,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硅锰铁价值为3780元。 (二)2010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郑保全、田新文在曲沟锦秀园北路口牌坊处发现李某某停在该处的货车,田新文扒上车去偷铁,郑保全在下面接,共偷得硅锰铁1.22吨,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硅锰铁价值为5840元。 (三)2012年10月29日6时许,被告人郑保全、田新文、索庆斌、焦艳中在原流寺收费站东边南水北调的桥上,看见周某某拉着硅锰铁的货车自东向西上坡缓慢行驶时,田新文扒上车去偷铁,从车上往下扔铁,其他人在下边拾铁,共偷得1.05吨硅锰铁,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硅锰铁价值为6930元。 (四)2012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郑保全、田新文、谢喜明、焦艳中在收费站西侧路北广告牌子下面看见郝某某的拉货车拉着硅铁,田新文扒到货车上偷铁,其他人在下边拾铁,共偷得900公斤硅铁,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硅铁价值为5400元。 (五)2013年三月份的一天4、5点钟,被告人郑保全、田新文、谢喜明、焦艳中、索庆斌、张某某(另案处理)共六人,在收费站东边北流寺的一个公用厕所附近,见到路边停着一辆货车,他们上前就去偷铁,共偷得硅锰合金1.64吨,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0型硅锰合金价值为人民币171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还货主董某某现金1700元。 (六)2013年3月22日4、5点钟,被告人田新文、张某某和化明(身份不祥)在安阳县曲沟镇锦绣园北路口盗窃清丰县大屯乡炉里村韩某某货车上的碳化硅共1.64吨,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碳化硅价值为人民币9184元。 (七)2013年3月22日4、5点钟,被告人郑保全、田新文、索庆斌、张某某、牛文书到北曲沟村东环路口东边路南,焦某某货场与王某某厂子中间的花池边,看见李某甲停在该处的货车,田新文扒上货车,索庆斌在花池上负责接铁并往下扔,李某甲发现异常后下车拽住索庆斌,张某某和牛文书威胁李某甲,牛文书还用手打了李某甲的头一下,李某甲被迫放开索庆斌,共抢了60公斤硅锰铁,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硅锰铁价值为42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保全、田新文、索庆斌、牛文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艳中、谢喜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保全辩称:第一起时间不对,应该是2010年,其共偷了500来斤;第二起其和田新文偷了600斤,索庆斌偷了多少其不知道,对数量有异议;第三起是对事实经过无异议,对数量有异议;第四起其没有参与,第五起、第六起无异议。第七起被发现后,其就立即逃跑了,也没有打和威胁被害人。 辩护人牛文涛辩护认为:1、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案件,其他被告人均无供述,只有郑保全的三次供述且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确切的作案时间;2、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案件,郑保全供述称,郑保全和田新文对该车进行盗窃后,索庆斌带着其他人也到该车上盗窃,但是双方事前并无共谋,各偷各的,各自销赃。本起案件被害人报案称被盗1.22吨,但这个数量不应全部计算为郑保全盗窃数额中,应查明索庆斌等人的盗窃数额,因为这一起案件郑保全、田新文和索庆斌等人并不是共同犯罪,应分别计算盗窃数额;3、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案件,被害人陈述的时间和被告人供述相差甚远,连被盗地点和被告人的供述都不一致。并且被告人供述称是田新文趁车辆上坡时扒车往下扔铁。田新文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从车上扔下1.05吨货物,而被害人竟然毫无知觉。因此,无法认定被害人被盗的1.05吨硅锰铁是本案被告人盗窃,这一起指控不成立;4、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案件,郑保全没有参与,但是本案首先是由郑保全于2013年4月15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检举揭发的,应当被认定为立功表现;5、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案件,郑保全与其他同案犯事前只是预谋共同盗窃,并没有明确的约定被发现后共同使用暴力。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郑保全被发现后立即逃跑。被告人索庆斌、张某某、牛文书使用暴力威胁吓唬被害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共同盗窃犯罪的主观意图,该行为被认定为实行过限,这并不符合郑保全的主观意志,不应认定郑保全的盗窃行为也转化为抢劫罪;6、郑保全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并且投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通过各被告人供述可以明确认定,被告人田新文在每一起共同犯罪中负责上车盗窃、电话联系销赃、分配赃款等事项,郑保全只负责搬运盗窃物资。郑保全所起的作用要比田新文的作用小。综上,被告人郑保全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其存在自首和立功情节,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田新文辩称:指控第一起、第二起、第三起、第四起其没有参与;指控第五起其参加了,但对价格有异议;对指控第六起价格有异议,第七起指控事实有异议,其被发现后,从车上下来就走了,其也没有去打被害人。 被告人索庆斌辩称,指控的第一起和第三起其没有参与;第五起其参与了,对事实没有异议,其已退赃款500元;指控第七起参与了,但有异议,当时其不知道发生了这事。其当时和郑保全、田新文看见一辆车就去搬铁了。被告人田新文上车了,其下来时不知谁说走吧,后来什么事其就不知道了。 被告人牛文书辩称,指控第一起其参与了,第七起其参与了,在第七起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车上的司机拽住索庆斌,其没有打人,其他人没有参与吓唬车上的司机。 被告人谢喜明辩称:其参与指控第四起盗窃有100多斤硅铁,没有900公斤;第五起其没有异议。 辩护人常晓燕、张卫明辩护认为:1、指控第四起数额认定错误,缺乏事实根据,且无证据支持;2、指控第五起事实,被告人谢喜明已退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谢喜明有自首情节,属从犯,予以从轻处罚;4、指控第六、七起事实,均是被告人谢喜明揭发的,并由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焦艳中辩称,指控其参与第三、四、五起事实不错,就是数量不对,每次都是二三百斤,第五次赃款已经退了。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索庆斌、牛文书、田新文、郑保全、焦艳中、谢喜明等人在曲沟镇安林公路沿线和原流寺收费站等地,共同或交叉作案,多次盗窃临时停放或过往货车上的硅铁和硅锰铁等物。其中被告人索庆斌参与盗窃作案3起,盗窃物品价值为12420元;被告人牛文书参与盗窃作案1起,盗窃物品价值为3780元;被告人田新文参与盗窃作案7起,盗窃物品价值为33264元;被告人郑保全参与盗窃作案6起,盗窃物品价值为24080元;被告人焦艳中参与盗窃作案3起,盗窃物品价值为14040元;被告人谢喜明参与盗窃作案2起,盗窃物品价值为7110元。在指控的第七起盗窃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甲发现异常后下车拽住索庆斌,张某某(另案处理)和牛文书威胁李某甲,牛文书还用手打了李某甲的头一下,李某甲被迫放开索庆斌,被抢走60公斤硅锰铁,价值420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09年12月22日5时许,被告人郑保全、田新文、索庆斌、牛文书,在曲沟镇北曲沟村焦某某的货场大门口西侧空地,发现赵某某停在该处的货车,田新文扒上货车去偷铁,其他三人在下面接,共偷得硅锰铁630公斤,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硅锰铁价值为378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郑保全供述:大约三、四年前冬天的一天5时多,其和田新文、还有三、四个人在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焦某某停车场西边安林路南,看到一辆货车停在那里,田新文就上到车上,往下仍硅锰铁,他们大约偷了约七八十斤硅锰铁,后把硅锰铁放在离车不远的路边藏起来。然后田新文打电话通知一个叫刘某某的收废品的人过来收买,他是开着一个三轮车过来的,其以每斤约2.3元的价格卖了。之后就把钱分了,田新文一般分得比较多,具体分给其多少钱其记不清了。 (2)被告人牛文书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田新文给其打电话让其出来偷铁。在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焦某某停车场西边安林路南,看到一辆货车停在那里,田新文就上到车上往下仍硅锰铁,其和索庆斌、郑保全在下面接铁。后来田新文联系人把铁买了,下午田新文给了其一部分钱。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09年12月21日下午,其从广西桂林一个厂子拉了一车硅锰铁。当时过磅时毛重是63.39吨,结果路上堵车,昨天夜里12点才到了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村路南的货场处。其给接货的人打电话,他说夜里货场不让进货,其只好在外边等。大约早上5点的时候觉得车身晃,感觉可能有人偷铁,其就从驾驶室上下来,就见有三个人往东跑了,还扔在地上一块铁,后来其把铁搬了回来放到车上,然后就报了警。派出所民警来了以后,其过了过磅,结果毛重是62.76吨,少了0.63吨的货。 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证实,被盗现场情况与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相一致。 4、物价鉴定证实,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0#硅锰铁,630公斤,6元/公斤,共计3780元。 (二)2010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郑保全、田新文在安阳县曲沟镇锦绣园北路口牌坊处发现李某某停在该处的货车,被告人田新文扒上车去偷铁,被告人郑保全在下面接,共偷得硅锰铁1.22吨,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硅锰铁价值为854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保全供述:具体时间其也记不清了,大约是二、三年前的一天凌晨,其和田新文在曲沟锦绣园北路口牌坊处发现一辆货车,被告人田新文上到车上去偷铁,其在下面接铁。其记得当时田新文从货车上扔下来三四块硅铁,然后其就搬着硅铁走了。后来田新文联系让刘某某过来,说其弄了有100斤硅铁。当时以2.2元每斤的价格卖了,被告人田新文给了其100元钱。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0年12月22日凌晨,其和车上的两个司机从湖南拉着货到安阳县曲沟镇送货,大约两点钟的时候,他们当时与货主联系不上就把车停到“中国铁合金第一镇”牌坊下,车是头朝南停放的,后来其三个人就在驾驶室里睡觉了,大约到6点钟的时候,车上的人下来上厕所时,发现车的后门被打开过,车上的硅锰铁被盗了。被盗后过了过磅,被盗硅锰铁是1.22吨。 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证实,被盗现场情况与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相一致。 4、鉴定结论证明,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0#硅锰铁1.22吨,7000元/吨,共计8540元。 (三)2012年10月29日6时许,被告人郑保全伙同田新文、索庆斌、焦艳中在原流寺收费站东边南水北调的桥上,看见周某某自东向西上坡缓慢行驶的货车,拉着硅锰铁。被告人田新文遂扒上了车,从车上往下扔铁,其他人在下边拾铁,共偷得1.05吨硅锰铁,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硅锰铁价值为693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郑保全供述:2012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六七点钟,其和田新文、索庆斌、焦艳中在老收费站东边南水北调的桥上,看见一辆自西向东开着的货车拉着硅锰铁走的慢。被告人田新文扒上了车,从车上往下扔了大约三、四块硅锰铁,其他的人都在下边拾。后来田新文让刘某某来收买了这次偷的铁。当时称重时是一百零几斤重。后来田新文分给其20元钱。 (2)被告人焦艳中供述:2012年年后的一天五六点钟,其在路上见到田新文、郑保全和索庆斌。然后其就跟着他们一块儿来到收费站东边的桥附近,看见一辆货车从北边慢慢的上坡。后来他们就来到北边桥东侧,被告人田新文就扒上了货车往下扔铁,其另外三个人就在下面捡铁,大概偷了有六、七块硅铁。随后新文就给保堂打了电话,让他过来收铁。这次大概偷了有200来斤,以2.3元每斤的价格卖了,当时分给其多少钱记不清了。 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12年10月27日15时左右,其和司机周某甲开着红色解放牌半挂车(牌照为冀DB9946)在宁夏银川中宁县青铜峡装了36吨锰合金往河南省万华公司送。2012年10月29日5时左右来到安阳市殷都区流寺收费站附近停车休息。2012年10月29日8点48分,其开车到安阳市殷都区流寺收费站西3、4公里处路北的一家磅房时发现36吨锰合金变成了34.95吨,锰合金每吨价格大约在8000元左右。其共被盗了锰合金1吨零50公斤,所以就报案了。 3、过磅结算单证实,被盗锰合金1吨零50公斤。 4、鉴定结论证明: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5#硅锰铁1.05吨,6600元/吨,合计6930元。 (四)2012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郑保全、田新文、谢喜明、焦艳中,在收费站西侧路北广告牌子下面看见郝某某的货车拉着硅铁,被告人田新文扒到货车上向下扔铁,其他人在下面接铁,共盗窃900公斤硅铁,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硅铁价值为54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郑保全供述: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凌晨,其和田新文、谢喜明,有没有焦艳中其就记不清了。当时他们在收费站西侧路北广告牌子下面看见一辆货车,被告人田新文就上到货车上就往下面扔铁,他们就在下面接着铁。后来田新文到刘某某住的地方称了称,偷的铁大概有二百斤。其分了多少钱记不清了。 (2)被告人谢喜明供述:2012年底的一天6、7点钟,其和郑保全、田新文、焦艳中四个人在收费站西边安林路北的广告牌子下,看到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货车,被告人田新文就上到车上往下搬铁,其在车前放风,被告人郑保全和焦艳中在车下接,然后郑保全和田新文就把偷来的铁骑着自行车带走了,后来田新文分给其30元钱。 (3)被告人焦艳中供述:2012冬天的一天6、7点钟,其和郑保全、田新文在安林路收费站西边路北的一个牌子下面,看见一辆货车停在路边。被告人田新文就上到车上往下搬硅铁,郑保全和索庆斌在下面接。他们大概偷了有200多斤。随后田新文以每斤2.3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田新文给他们分了钱,田新文一般比他们分得多,因为他主要是负责上车偷铁。 2、被害人郝某某陈述:2012冬天的一天凌晨,其是从宁夏拉的货,就是银白色或是银灰色发明的那种金属块。当时厂家说是72号的硅铁。其拉时拉了有38吨,拉到安阳县曲沟后过磅时成了37.1吨,少了900公斤。后来发现车篷布被人割开了,于是就报了案。 3、鉴定结论证明,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72#硅锰铁0.9吨,6000元/吨,共计5400元。 (五)2013年3月份的一天4、5点钟,被告人郑保全伙同田新文、谢喜明、焦艳中、索庆斌、张某某共六人,在收费站东边北流寺的一个公用厕所附近,看见路边停着一辆货车,他们上前就去偷铁,共偷得硅锰合金300公斤,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0#硅锰合金价值为人民币171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还货主董某某现金17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郑保全供述:2013年年后的一天4、5点钟,其和田新文、谢喜明、焦艳中、索庆斌,在收费站东边安林路北边一个厕所前面,从货车上盗窃硅锰铁。当时田新文、谢喜明在车上,其和焦艳中在车下搬铁。田新文联系刘某某开着三轮车到他们盗窃货物地点外四五十米处等着。他们把硅锰铁都卖给了刘某某,田新文分给其三、四百元钱。后来其村张老五找到他们说偷的货是其村白某某的。其把得到的钱都退给了张老五,他们几个人都退了钱。 (2)被告人谢喜明供述:2013年年后的一天四、五点钟,其和郑保全、田新文、焦艳中、索庆斌,还有张某某六个人转悠到收费站东边北流寺村一个厕所旁边,看见路边停着一辆拉铁的货车。田新文上去货车往下扔硅锰铁,扔了几块其记不清了,他们一共偷了有500斤左右的铁。卖了后给了其大约260元。后来得知谁偷是本村白某某的货,他们六人就一起退给人家1600多元钱。 (3)被告人焦艳中供述:2013年快过年的时候,在收费站东边大桥东边路北的一个厕所旁边,其和田新文、郑保全、谢喜明、索庆斌在路边的车上盗窃了硅锰铁,是田新文上的车。后来田新文将偷来的硅锰铁卖给了刘某某,当时其分了350元钱。然后隔了一天,谢喜明找其说这一次偷的是自己人的东西,需要把钱退给人家。当时其也不知道是谁的货,其就把钱给了田新文,然后田新文把钱给了张老五。 (4)被告人索庆斌供述:2013年前的一天5点左右,其和田新文、郑保全、谢喜明、焦艳中等人在收费站东边南水北调桥往东安林路北一厕所旁边看见一辆货车。被告人田新文就上去往下扔铁,他们在地上搬,搬完之后其就走了。后来田新文给其说这货是其村白某某的货,就让其退了350元。 (5)被告人田新文供述:2013年年前的一天5点多钟,其和郑保全、谢喜明、焦艳中、索庆斌、张某某六个人在安林路北一厕所旁边,他们看到一辆货车,其就上去了。当时还上车一个人不是谢喜明就是索庆斌,他们两个在上面往下扔,其他几个在下边搬。然后通知收废品的刘某某来收铁,其分了三、四百元钱。后其村张老五给他们说这次偷的货是白某某的,他们几个就把钱退了,当时他们每人退了350元。 2、被害人董某某陈述:2013年3月份的一天早晨,其从外面拉了一车货,是60型号的硅锰铁合金,经过过磅,发现少了300多公斤货物。其和拉货的司机到车后面一看,车上还有脚印。其就怀疑货物被盗了。其当时怀疑有可能是北曲沟经常偷停在路边货车上货物的几个人。给其拉货的车正好是晚上过来的,在路边停了一夜。其就通过熟人打听了一下,结果发现就是北曲沟的一些人干的。其不知道是谁,后来他们给其退了1700元钱。其当时觉的不差钱,就没再追究和报警。 3、鉴定结论证明,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0#硅锰合金300公斤,5.7元/公斤,共计1710元。 (六)2013年3月22日4、5点钟,被告人田新文伙同张某某和化明(身份不祥)在锦绣园北路口盗窃清丰县大屯乡炉里村韩某某货车上的碳化硅共1.64吨,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碳化硅价值为人民币9184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田新文供述:2013年3月22日3时左右,其村张某某打电话让其早点儿到路上看看,其就在锦绣园西边厕所那儿等着他。张某某骑着电动车找到其后就一起往北走了。在锦绣园路口牌坊南边看见路西停着一辆货车,到车边后其先上去看了看车上的货,下来给张某某说车上是碳化硅不是硅铁,这不是啥好东西,后来张某某说弄吧,不管啥都能弄几个钱。随后其就给化明打电话让他过来,化明开着他的三轮车停在货车的尾部。其就上到货车上往下扔,张某某和化明就往三轮车上装,其在上面看见三轮车装满了,就从货车上下来。经过磅大约是一吨五六,化明给了他们1500元钱。 (2)被告人郑保全供述:2013年3月22日5、6时,其骑着自行车走到东下寒村路口西边安林路北一个磅房时,看见田新文和一个收废品的男子拉着一三轮车碳化硅在过磅。由于其没有参加也就没过去。后来听说是田新文带人在锦绣园北段路西一货车上偷的碳化硅。 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2013年3月22日1点左右,其开着牌照为豫J56910-挂J2533的货车拉着37吨碳化硅,行至曲沟镇锦绣园新区大路北头时,因货主让其天亮后再交货。其就在车头里休息。大约7时50分,其发现车上的碳化硅被盗了,数量大约1吨左右,之后就报警了。 3、其他书证 (1)称重单、过磅单证明,经过磅称重,被盗的碳化硅为1.64吨。 (2)赔偿协议证明,被害人韩某某赔偿了安阳市定兴冶金耐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 4、鉴定结论证明,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64吨碳化硅,5600元/吨,共计9184元。 (七)2013年3月22日4、5时,被告人郑保全伙同田新文、索庆斌、张某某、牛文书到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村东环路口东边路南,焦某某货场与王某某厂子中间的花池边,看见李某甲停在该处的货车,被告人田新文扒上货车,索庆斌在花池上负责接铁并往下扔,李某甲发现异常便下车拽住索庆斌,张某某和牛文书威胁李某甲,被告人牛文书还用手打了李某甲的头一下,李某甲被迫放开索庆斌,眼看着被抢走60公斤硅锰铁。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硅锰铁价值为42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郑保全供述:2013年3月份左右一天4、5点钟,其骑着自行车走到北曲沟村东环路口时,看见索庆斌、牛文书,其三个人就一起往东走,走到焦某某的厂子与王某某的厂子中间的花池边,看见一辆货车停在路边。他们就在车边转。其看见人家车上的司机醒着,觉得没有办法干。后来田新文和张某某也来了。随后田新文上到货车上往下扔,索庆斌在二层接铁。后来车上的人就发现了,并拽住了索庆斌,其害怕被抓就抱着一块儿硅锰铁往西跑了。其跑的时候听见后面有吵吵的声音,当时也没有敢回去看。过了一会儿他们四个人也过来了,其听他们说索庆斌跑的慢了,被车上的人拽住了。这时牛文书说他见车上的人拽住了索庆斌,就用手打了那个人的头一下,那个人就放开索庆斌了。后来田新文叫刘某某来收铁,过磅过了大约有100多斤,刘某某给了他们100多元,其分了20多元。 (2)被告人田新文供述:2013年3月份左右一天凌晨,其和张某某走到北曲沟村东外环路口东边的时候,看见郑保全、牛文书、索庆斌、谢喜明在路南的一辆货车上偷铁,他们就往跟前走。这时车上的人发现了,并且拽着索庆斌,张某某和牛文书就上去吓唬车上的人,让人家放开索庆斌。后来那个人害怕就松手了。随后他们每个人抱着一块儿硅锰铁往西走了,然后把铁卖给了刘某某,其分了三、四十元钱。 (3)被告人索庆斌供述:2013年3月左右一天,其早上起来锻练身体,在公路上遇到郑保全、田新文。然后跟着他们走到焦某某厂子与王某某厂子中间的花池边,看见那里停着一辆货车。被告人田新文就上去往下扔铁,其和郑保全在下面把铁搬到旁边。在新文往下扔铁的过程中,被车上的人发现了,田新文从车上跳下来,他们三个人每人抱着一块铁就跑了。随后田新文打电话把铁卖了,最后给了其30元钱。 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3年3月21日,其和陈某某、张某甲从山西孝义拉了一车硅锰铁往曲沟送。2013年3月22日2时左右,其按货主的要求,把货拉到了安阳县曲沟镇流寺收费站西边的一个货场大门西边的空地上,因为天黑没法交货。其三个人在车上休息。后其觉得车身摇晃,就意识到可能有人偷铁,于是就打开驾驶门,下车后看见车正后边有五、六个人正在偷车上的铁。有一个人正从车上往下递硅锰铁,剩下的人在下边接。其就喊到都是流寺的,你们还偷啥偷。其还拽住了其中一个比较瘦的人。这时另外两三个人围过来,有一个人举着手里的硅锰铁,做出要砸其的样子,另外的人上来对其就是拳打脚踢,有几下打在其脸上,有几下打在其身上,其不敢还手。他们打了一会儿就不打了,他们每个人都搬了一块硅锰铁走了。其因为害怕被打,也不敢再追。其把地上剩下的五六块铁又搬回到车上。后来一过磅发现少了60公斤硅锰铁。 3、鉴定结论证明,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5#硅锰铁60公斤,700元/吨,共计420元。 另查明:1、被告人郑保全于2013年4月2日到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焦艳中于2013年4月9日到该所投案;被告人索庆斌于2013年4月15日到该所投案;被告人谢喜明于2013年4月15日到该所投案;被告人牛文书于2013年5月1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田新文于2013年3月25 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民警抓获。2、1984年9月20日被告人郑保全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7年7月28日假释;2003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5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21日,被告人田新文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1984年9月20日,被告人谢喜明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0年刑满释放,1994年12月5日因销赃被安阳市劳教委员会劳教三年;1993年12月17日,被告人焦艳中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到案情况说明证实: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在办理郑保全盗窃一案中,郑保全于2013年4月2日到该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参与的盗窃犯罪事实。该所在办理焦艳中盗窃一案中,焦艳中于2013年4月9日到该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参与的盗窃犯罪事实;该所在办理田新文盗窃一案中,田新文于2013年3月25 日被该所民警抓获;该所在办理索庆斌盗窃一案中,索庆斌于2013年4月15日到该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参与的盗窃犯罪事实;该所在办理谢喜明盗窃一案中,被告人谢喜明于2013年4月15日到该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参与的盗窃犯罪事实;该所在办理牛文书盗窃一案中,牛文书于2013年5月12日被该所民警抓获。 2、被告人前科判决书证明: (1)1984年9月20日,被告人郑保全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7年7月28日假释;2003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5年4月3日刑满释放。 (2)2006年7月21日,被告人田新文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3)1984年9月20日,被告人谢喜明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0年刑满释放;1994年12月5日因销赃被安阳市劳教委员会劳教三年。 (4)1993年12月17日,被告人焦艳中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 另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下列综合证据: 1、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废品收购站业主)的证言证明,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一天早晨7时左右,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的谢新文给其打电话问其要不要铁,其说要。然后其开着摩托三轮车见到了谢新文,当时北曲沟的郑保全也在场。其看见在胡同口靠西边堆着一堆硅铁。谢新文给其说二元钱一斤要不要,其说要。之后就去称了一下,大约有220斤。当时给了他们440多元钱。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7、8点钟,谢新文、郑保全开着一个破汽油三轮车,拉着一些生铁到其家中,问其收废铁不收,其说收。当时他们两个就把那些生铁块搬到屋里称了一下,大约有二百六、七十斤。其当时以0.6元一斤价格收买的。 (2)证人谢某某(曲沟镇北曲沟村村民)证言证明,其村里不断有人家的东西被盗,就连收费站西边大路上停放的货车也经常被盗。其村里有几个人经常从过往的货车上往下偷东西。本村郑保全、谢新文、焦艳中、牛文书、谢喜明和索某某的孩子,他们经常在收费站这一片的大路上偷停在路年货车上的铁。 2、相关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表,证明被害人的货物被盗后,及时报案,并被公安机关受理。 (2)安阳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保全、田新文、索庆斌、牛文书、焦艳中、谢喜明的年龄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焦艳中病情诊断为:脑梗死,右侧上肢功能瘫痪;右侧下肢功能障碍;冠心病、高血压病等。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庆斌、牛文书、田新文、郑保全、谢喜明、焦艳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索庆斌盗窃三次,数额为12420元;被告人牛文书盗窃一次,数额为3780元;被告人田新文盗窃七次,数额为33264元;被告人郑保全盗窃六次,数额为24080元;被告人焦艳中盗窃三次,数额为14040元;被告人谢喜明盗窃二次,数额为7110元,均属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索庆斌、牛文书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方式威胁被害人,并抢走他人财物价值420元,核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索庆斌、牛文书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郑保全、田新文被被害人发现后立即逃离现场,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等行为,公诉机关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参与盗窃的四被告人之间存在抢劫预谋,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保全、田新文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共同分赃,均为主犯。被告人郑保全、田新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焦艳中、谢喜明有前科劣迹,亦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保全、索庆斌、焦艳中、谢喜明主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文书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保全的辩护人认为指控第一起无法确定确切的时间。经查,被告人郑保全予以供认,另有同案犯索庆斌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情节能够相互印证,可以确定确切的作案时间。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喜明的辩护人认为指控第四起认定数额错误,经查,有被害人陈述证明被盗硅锰铁的数量,被告人谢喜明及同案犯均供认盗窃事实,并有物价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硅锰铁的价值,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也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郑保全、谢喜明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存在立功情节,经查,二被告人供述的事实均为同案犯同种其他盗窃犯罪事实,均不构成立功。综合考虑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索庆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牛文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田新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郑保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焦艳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谢喜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索庆斌、牛文书、田新文、郑保全、焦艳中、谢喜明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贺锋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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