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汴民终字第104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森瑞天加地温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崔少英,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尉氏县。 委托代理人许亚萍、赵巍(实习律师),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河南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房地产公司)因与河南森瑞天加地温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瑞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4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尉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森瑞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3)尉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1730元,退还河南森瑞天加地温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莎莎 审 判 员 孙玲玲 审 判 员 孔德亮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琛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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