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卫执字第77号 |
申请执行人王玉秀,男,195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国建,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卫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国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20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51700元(其中包含本金50000元、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赵 荷 莲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戴 远 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