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卫执字第222号 |
申请执行人程鑫龙,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意彬,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卫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15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意彬在金融系统的存款90280元(其中包含本金85856.44元、诉讼费3237元、执行费118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赵 荷 莲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戴 远 哲 |
上一篇:刘道林与郏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