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泌刑初字第357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2日12时14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闽BRH396黑色豪爵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双庙乡小康庄回羊册,行驶至泌阳县赊郭路双庙乡双庙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所公(驻)鉴(乙醇)字【2014】814号鉴定书: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 :93.4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康某某证言,泌阳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查获经过,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所公(驻)鉴(乙醇)字【2014】814号鉴定书,抽血照片,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成星广
二O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柯 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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