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89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国志,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振环,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州市金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水,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群,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许昌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保财险许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振环、被上诉人金鹏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晓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乔琳 审 判 员 李随成 审 判 员 蒋晓静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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