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99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香芝,又名汪香兰,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学勤,男,汉族。系上诉人丈夫。 委托代理人王朝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会涛,男,汉族。 上诉人汪香芝因与被上诉人汪会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初字第6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香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学勤、王朝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之母生前留下一间合法建造的房屋,上诉人为唯一的继承人。上诉人母亲去世后,上诉人取得了房屋的继承权。而且2013年本院调解原侵权人停止侵权,不得阻挠上诉人修缮房屋。本案原审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房屋确已不存在,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初字第60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