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335号 |
申请执行人阴志强,男,汉族,1962年7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百淼,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刘庄村第五村民组。 负责人王辉,组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阴志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刘庄村第五村民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刘庄村第五村民组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刘庄村第五村民组的银行存款2680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O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文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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