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654号 |
申请执行人张岭伟,男,汉族,1967年1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刘庄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 负责人王辉,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刘庄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银行存款96 3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礴 审 判 员 毛 建 审 判 员 刘建增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峰 |
上一篇:马杰盗窃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