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088号 |
申请执行人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付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家兵,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01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解除双方于2012年2月22日签订的位于二七区郑大南路西、汝河路南某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黄家兵于本裁定生效后之日起,由郑州市管局协助申请执行人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家兵于2012年2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静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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