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820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 法定代表人朱瑞明,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伟,男,汉族,1961年6月3日出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完庆中,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扬,男,汉族,1955年2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爱花,女,汉族,1957年7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苏长生,男,回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扬、刘爱花、苏长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20日之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扬、刘爱花、苏长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明: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的房产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苏长生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苏长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的房产一套。 二、被执行人苏长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苏长生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产,但因被执行人苏长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房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苏长生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苏长生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广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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