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1084号 |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达鑫物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林,经理。 被执行人唐娟,女,回族,1968年4月2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达鑫物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5241.0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静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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