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二终字第118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法定代表人王左生,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瑞,女,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晋,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斌,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王志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孙瑞、魏晋,被上诉人王志斌的委托代理人肖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常爱萍 审 判 员 柴雅琳 代理审判员 王松洋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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