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09)二七法执字第693号 |
申请执行人朱永良,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程琳,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永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永良于2009年2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0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程琳发出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程琳以程意桐名义购置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北龙湖外环西路东房产一套。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并评估。2014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朱永良向本院出具收款证明:本人朱永良已收到程琳交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款项伍拾万元整(¥500000.00),双方纠纷就此解决。2014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朱永良书面申请本院终结对(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并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程琳以程意桐名义购置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北龙湖外环西路东房产一套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程琳以程意桐名义购置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北龙湖外环西路东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广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