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78号 |
原告周荣霞,女,1963年8月2 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朝松,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霞诉被告周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荣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舒力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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