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8号 |
原告王洪晓,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建松,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晓诉被告王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洪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舒力
二O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楠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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