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91号 |
原告张晓蕾,男,出生于1985年7月4日,汉族。 被告贾海旺,男,出生于1952年11月2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蕾诉被告贾海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晓蕾负担。
审 判 员 肖 均 峰
二O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怀 敏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