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宛龙民三辖初字第62号 |
原告陈瑞君,女。 被告蒋金祥,男。 被告魏庆珍,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君与被告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诉讼中蒋宇去世,原告申请变更其继承人蒋金祥、魏庆珍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被告蒋金祥、魏庆珍在答辩期内以蒋宇及二被告住所地在南阳市宛城区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蒋宇及二被告户籍所在地均在南阳市宛城区xx街xx号。二被告一直在该地居住,二被告住所地为南阳市宛城区。因此,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蒋金祥、魏庆珍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 娜 审 判 员 于 海 英 审 判 员 王 锋 旭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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