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05号 |
原告李超鹏,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8月29日。 被告陈恩慧,女,汉族,出生于1989年7月1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鹏诉被告陈恩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鹏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恩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超鹏撤回对被告陈恩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超鹏负担。
审 判 员 贾松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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