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44号 |
原告郑州青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大隗镇观寨村 法定代表人吕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冠军,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青屏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冠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青屏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冠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青屏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青屏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冠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2元减半收取为1601元,由原告郑州青屏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松峰 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 人民陪审员 吕福村 二Ο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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