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1472号 |
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朱国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岩,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依水,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鹏,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朋元,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慧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王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Ο一四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魏学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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