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2335号 |
原告马某某,女,1990年5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恩亮,新郑市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5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石青峰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楚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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