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1495号 |
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水成,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李金梅,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 被告陈红亮,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水成、被告李金梅、被告陈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8元,减半收取1884元,由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耿建坤 人民陪审员 李子法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楚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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