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漯民二终字第11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亚茹,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红,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桂红,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晓伟,男,汉族。 上诉人黄亚茹因与被上诉人罗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桂红于2014年1月22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亚茹偿还其借款137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临民二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黄亚茹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亚茹的委托代理人王玉红,被上诉人罗桂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晓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石笑云 审 判 员 王路明 审 判 员 陶京涛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裴 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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