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293号 |
原告李红勤,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建春,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勤诉被告马建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勤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红勤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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