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362号 |
原告李济克,男,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涛,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济克诉被告张海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济克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济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济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济克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孙改军 人民陪审员 赵现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芸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