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616号 |
原告牛治国,男,194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威,巩义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丽苹,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青坡,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治国诉被告荆丽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治国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治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治国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牛治国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
上一篇:高增超等与李玉坤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